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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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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一)
文档来源:区纪委区监委   发布时间:2018-03-01

门头沟区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站科员张志春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71224日、1230日—31日期间,区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站科员张志春(事业编制人员,非党员),驾驶车牌号为京QS07P3的执法车,在往来门头沟区芹峪口检查站执法检查期间,多次私自驾驶该公务用车往返于芹峪口检查站和其位于海淀区的某住所(上下班)。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决定给予张志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司机班工作人员孙嘉一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71230日,潭柘寺镇人民政府司机班工作人员孙嘉一(合同用工,非党员),未经审批私自驾驶车牌号为京QW56B5的公务用车,去往大兴区大兴桥附近某汽车4S店处理私人事务。责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潭柘寺镇镇长李岿然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镇政府司机班负责人王震作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根据潭柘寺镇政府《劳动合同书》规定,与司机班工作人员孙嘉一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令其退回车辆燃油费及高速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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