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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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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三季度违纪案件通报
文档来源: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10-18

1.区旅游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潭戒景区管理中心主任姜薛兵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68月至20174月,姜薛兵通过被监管企业潭柘景区分公司下属北京嘉福宾舍饭店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招待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姜薛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交通局芹峪口检查站负责人白建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163月至20171月,白建国将应由主管部门管理的保安伙食补助经费8800元长期由个人保管,违反财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白建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城子街道民生社区党员何开胜犯危险驾驶罪问题。201637日,何开胜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277.6mg/100ml)与同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对方驾驶人右胫骨骨折、乘车人软组织损伤、两车部分损坏,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和机非隔离护栏损坏,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给予何开胜开除党籍处分。

4.王平镇色树坟村党员王德海犯信用卡诈骗罪问题。20128月,王德海先后在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共透支人民币7.7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给予王德海开除党籍处分。

5.区城管执法监察局雁翅、斋堂、清水执法队联合党支部书记张德平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752日,张德平违反公车使用规定,驾驶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斋堂执法队的公务执法车辆上班,造成不良影响,免予张德平同志党纪处分,进行组织处理。

6.雁翅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科员张茜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61月至201612月期间,张茜先后使用八张伪造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单位请假,长期不在岗工作,扰乱机关考勤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张茜记过处分

7.永定镇侯庄子村党员侯敬伟犯妨害公务罪问题。201672日,侯敬伟因车辆未年检,被执法民警查获时,拒不配合执行处罚,并对民警拉拽摔打,造成民警左肘后软组织裂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给予侯敬伟开除党籍处分。

8.永定镇栗元庄村党员于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问题。201651日至511日,于松在小燕莎商场一楼销售假冒的阿迪达斯等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103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予于松开除党籍处分。

9.环卫中心二队职员杨继淳犯交通肇事罪问题。20161130日,杨继淳驾驶轿车将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致车上两人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继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予杨继淳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

10.文化委员会机关党支部党员高建(派遣工)犯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问题。20151月至3月,高建隐瞒其已将回迁安置房屋出售给他人的事实,持伪造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分别与另外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骗取二人购房款53.5万元。201561日至63日,高建在西城区什刹海景区附近,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匕首,假冒人民警察身份多次向“黑三轮”车夫索要财物,共骗取人民币15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给予高建开除党籍处分并解除用工合同。

11.永定地区办事处副主任、永定镇副镇长杜宝仲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76月,杜宝仲因履职不到位致使环境整改台账点位在市级专项检查时出现反弹并因此被首都环境办通报,给我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杜宝仲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2.永定镇社区建设和环境整治服务中心主任张文明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76月,张文明因工作协调不力、履职不到位,致使环境整改台账点位在市级专项检查时出现反弹并因此被首都环境办通报,给我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张文明警告处分。

13.区市政市容委党组书记、主任李永胜贻误工作问题。20175月至6月,李永胜在主持区市政市容委全面工作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对区市政市容委在有关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以区政府的名义上报处理情况报告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我区造成不良影响决定给予李永胜行政警告处分。

14.区市政市容委党组成员、环境办副主任彭德东贻误工作问题。20175月至6月,彭德东在分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管理工作中未能充分履行职责,未及时督促相关科室做好沟通对接,致使区市政市容委在有关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以区政府的名义上报处理情况报告,对我区造成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彭德东行政记过处分。

15.区市政市容委办公室主任那日松贻误工作问题。20175月至6月,那日松在负责转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督办通知单》及后续工作中未将通知要求理解透彻、传达到位,致使区市政市容委在有关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以区政府的名义上报处理情况报告,对我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那日松行政记过处分。

16.区市政市容委渣土所所长王卫东贻误工作问题。20175月至6月,王卫东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在《督办通知单》办理完结后未按照公文起草签发程序,将核查结果以纸质文件形式回复办公室,致使区市政市容委在有关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以区政府的名义上报处理情况报告,对我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王卫东警告处分。

17.区文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巩旭东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66月至10月,巩旭东因外出参会等事由多次到门城地区以外的北京市内其它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后巩旭东违反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在填写审批单后未经机关主要领导审批的情况下领取交通费补助共计560元。给予巩旭东行政警告处分。

18.区文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马骐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64月至10月,马骐因外出参会等事由多次到门城地区以外的北京市内其它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后马骐违反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在填写审批单后未经机关主要领导审批的情况下多次领取交通费补助共计1200元。给予马骐行政警告处分。

19.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安保科副科长)赵鑫犯贪污罪问题。2012年至2014年,赵鑫利用负责公司立体车库工程的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单位工程款人民币77.617857万元。2012年至2015年,赵鑫利用其负责公司电路改造工程的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单位工程款人民币53.57014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给予赵鑫开除党籍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20.龙泉镇琉璃渠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建华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791日,中央环保部督察组检查发现应停产的西山瓦厂与永恒瓦厂仍在生产,随后对这一问题予以曝光。李建华在对上述瓦厂的整改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巡查、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李建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1.龙泉镇琉璃渠村党总支委员、西山瓦厂负责人闫万来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791日,中央环保部督察组检查发现应停产的西山瓦厂与永恒瓦厂仍在生产,随后对这一问题予以曝光。闫万来不履行职责,未按相关要求对西山瓦厂进行停产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予闫万来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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