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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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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文档来源:区纪委区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北京市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区纪委区监委职责权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区纪委印章、区监委印章,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同志人名章,区纪委办公室印章、区监委办公室印章,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印章。

第三条  区纪委印章、区监委印章,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同志人名章,区纪委办公室印章、区监委办公室印章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印章由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印章管理规范、使用安全。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五条  区纪委印章、区监委印章,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同志人名章,区纪委办公室印章、区监委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第六条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印章的制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各部门印章、各派驻机构印章由区纪委区监委组织部负责提供用于刻制印章的部门规范全称及有关机构设置的批件;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到指定单位统一刻制印章并发放。

(二)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另需刻制印章的,应将印章样式、印章使用范围、原有印章废止理由及本部门领导审核意见报区纪委书记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到指定单位统一刻制印章。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新印章启用前,需到办公室办理盖留印模手续,同时上缴废止旧印章后,方可启用。废止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统一移交归档。

第三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  区纪委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区纪委名义印发的公文;

(二)以区纪委名义出具的证明;

(三)区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区监委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区监委名义印发的公文;

(二)以区监委名义出具的证明;

(三)区监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二)以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证明;

(三)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同志人名章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印章使用范围仅限于本部门联系业务范围。

第四章  印章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制发公文用印,按照公文审批程序报批后使用。非公文用印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

区纪委印章须经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区监委印章须经区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同志人名章须报经本人批准;已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监委委员会议、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可由区纪委区监委办公室主任审核用印。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各部门使用本部门印章,须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各派驻机构使用本部门印章,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审核用印内容和报批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对违反规定的,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用印经办人应为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用印时须将用印日期、用印单位或个人、用印事项、份数、批准人、经办人等登记在案,印章管理人妥善保管。

第五章  印章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以区纪委、区监委或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名义对外行文,按照发文程序审批用印。除办公室外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用印。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应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细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使用印章。监督执纪工作文书按照案件监督管理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审批用印。

第十六条  会签文件需要提供印模的,须在所盖印模纸上注明用途,相关信息登记在案,印模送外单位使用的,由承办部门专人送达并负责回收销毁。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不得在没有内容的公用信笺、空白纸张、空白表格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需要用印的,须注明原因、空白文件内容、份数等准确信息,按规定报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委机关印章带出机关。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机关的,须按照印章使用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印章使用管理部门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门头沟区纪委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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